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6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田东县**镇**村**屯**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向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本案经审查并通过退回补充侦查,现查明:2018年12月底,吴某某(另案处理)请梁某乙帮忙联系祥周镇**村12组的采砂点,梁某乙将吴某某想到**村12组采砂的想法告知村民组长梁某丙,经梁某丙召集群众开会,同意吴某某到**村12组采砂。2019年1月5日至1月16日,吴某某在**村12组非法采砂的销售数额是27000元人民币。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田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乙不起诉。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