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8********,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高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7月29日、同年10月13日退回衡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该局于同年8月28日、同年1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8日20时许,周某某(已判决)应雷某某的邀请伙同雷某某、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梁某某、黄某某、谢某某共九名男性吸毒人员以及刘某某、陈某、杨某某(三人均未成年)等五名女性吸毒人员驾车从耒阳市到衡南县**镇刘某(已判决)开的嗨包玩耍,周某某支付包厢费2500元给刘某。后包括周某某在内的十四名吸毒人员以及刘某在包厢内吸食了毒品K粉。次日凌晨1时许,因包厢内的毒品已被吸食完,周某某等男性吸毒人员经过商议,由九名男性吸毒人员AA制每人出1650元用于购买毒品30克K粉(400/克)和5包开心水粉(550元/包),吸毒人员将钱统一交给周某某,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梁某某等部分吸毒人员的钱由周某某先行垫付。后周某某联系贩毒人员谭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11500元K粉,又通过梁某某联系贩毒人员曹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2750元的开心水粉。随后,周某某同其他吸毒人员继续在包厢内吸食毒品。10月9日早上8时许,周某某驾车搭载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梁某某等五人返回耒阳市时,在衡南县**镇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支付包厢费用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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