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01993********,黎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农民,住白沙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辩护人蔡红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01988********,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县,农民,住白沙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辩护人王荣彬,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王某某、“阿某某”等人在白沙县金沣酒吧喝酒,次日凌晨0时许,梁某某从酒吧出来到门口透气时遇被害人符某某,符某某在梁某某经过其身边时突然打了梁某某一巴掌,梁某某被打后质问符某某为何打他,符某某不予理会,后梁某某回酒吧继续喝酒。凌晨0时30分许,梁某某想不通符某某为何打自己,于是走出酒吧约符某某吃夜宵,并让王某某开车。随后三人坐上小轿车,车行驶至牙叉镇中路泰海风景名城时,梁某某让王某某停车,称其要下车小便,梁某某下车后,符某某也跟着一起下车去小便,在此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打了起来,车上的王某某见状就下车和梁某某一起殴打符某某,致其肋骨骨折。经鉴定,符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王某某到白沙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与被害人符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符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取得被害人符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某、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王琴
书 记 员:张勇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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