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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黄某某非法狩猎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刑不诉〔2022〕2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92********,*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剑阁县人。因涉嫌非法狩猎,2021年12月6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住四川省剑阁县**镇**街**号**号**栋**单元**楼**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93********,*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剑阁县人。因涉嫌非法狩猎,2021年12月6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住剑阁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2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电话邀约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将梁某某饲养的两条猎狗带出,与黄某某一道到外面放狗(用猎狗围捕野生动物),梁某某表示同意。当日吃完晚饭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川H*****小汽车搭乘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及其两只猎狗,往木马镇方向行驶,行驶途中,梁某某先后5次将其携带的猎狗放出到路边的麦田内围捕野生动物,共捕猎到2只野兔。途中被公安民警发现,二人随即躲藏在路边树林中。次日,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围捕野生动物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梁某某、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二被不起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二被不起诉人互为主犯。鉴于二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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