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48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街**号,暂住四川省****村**幢**楼**号。均因吸毒,于2015年11月25日被罚款五百元、2016年9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9月14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4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至10月底,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花园的万某某贩卖毒品3次以上,共赚取毒资人民币1300余元。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四川省**村**幢**单元**楼**号的暂住处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查获被其扔入下水道的毒品冰毒0.74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毒品及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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