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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钦州市灵山县**镇**林场**号,住该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1日早上,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雇请砍伐劳**、梁**等人砍伐国有林场钦廉**分场**山工区1林班10、16小班的桉树木。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分场**工区1林班10、16小班林地桉树林木蓄积量12.2立方米。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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