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13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生产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0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2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任佛山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项目生产经理期间,受**公司实际经营者之一莫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联系时任佛山市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南海**)生产经营部交易员贺某某(另案处理),请求南海**对佛山生命科园大布路南侧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进行围标。贺某某向南海**董事长周某某(另案处理)汇报取得其同意后,即为莫某某跟进处理佛山生命科园大布路南侧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投标的相关事宜。事后贺某某收取了莫某某20000元的围标费用,其中9000元由其本人支配。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受莫某某安排通过原佛山市**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已死亡)联系上时任佛山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业务部经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同意配合莫某某参与佛山生命科园大布路南侧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的投标并指派佛山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业务部交易员陈某乙负责跟进投标相关事宜。莫某某一共支付了15000元给陈某甲作为佛山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集团有限公司围标的费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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