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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串通投标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身份证号码362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江西****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安市**区**镇**号。2018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31日安福县章庄至横龙县道升级改造工程和安福县宜严线至社上县道升级改造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将于2017年8月21日同日开标,评标方法均为合理低价法。为获得两工程承建权,公告发布前后,李某某(已判刑)便自己出面或要求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等人为其寻找符合条件的公司参加两个工程的投标,并承诺支付相应的借资费用,其中梁某某联系了5家公司。后李某某等人共计找来20余家公司参与两工程的投标,由李某某方统一制作好报价送往各个公司。8月21日两工程开标,李某某找来的****公司中标章庄至横龙县道升级改造工程,中标价44688728元;****公司中标宜严线至社上县道升级改造工程,中标价16057290元。中标后李某某与**公司和**公司分别达成协议,李某某向两公司分别支付管理费,两工程均由李某某实际承建。

2.2018年5月24日,安福县竹江至洋门公路改建工程(竹江-甘洛段)建设工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方式为合理低价法。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费某某等人借10余家公司资质,并承诺支付相应的借资费用,费某某将梁某某联系的3家公司转让给刘某某,通过统一制作报价的方式进行投标。6月15日工程开标,刘某某所借****公司中标,中标价为25828949元,后刘某某与****公司约定管理费,工程由刘某某等人承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梁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回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9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移送安福县公安局,建议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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