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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山东省费县人,户籍地费县**街道**村,住费县**街道**路**段**家属院。2020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梁某甲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帮陈某某、邱某某、谢某某办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进行售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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