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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4241999********,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金沙县**乡**村**组**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其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罗某某,罗某某让梁某某去开设公司及对公账户,并承诺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收受。后梁某某在罗某某的指示下以自己身份注册设立了三家公司,并以1500元的价格将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一个对公账户卖给了罗某某。梁某某退还了违法所得,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为初犯、偶犯,退还了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退还的违法所得1500元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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