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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现住盂县某某某某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盂县东坪驾校学习,期间打听到被告人杨某某可以办理驾驶证,便与其取得联系,后梁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某支付4500元用于办理一本A2驾驶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在我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供述、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我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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