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王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89号,现住陕西******有限公司员工宿舍,系陕西****有限公司工人。该梁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转监视居住,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9月14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崔某某(已提起公诉)带领梁某某在铜川市新区、王益区以梁某某为法人办理了陕西******有限公司和铜川******有限公司两套(每套含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结算卡、U盾、手机卡、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和银行公户,并通过曹某(已提起公诉)联系袁某(另案处理)后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直接或者以UU跑腿卖给袁某。后崔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给梁某某5000元好处费。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提取笔录、微信记录截图,相关书证、涉案公司注册资料、抓获经过在案作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行为,但鉴于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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