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6〕2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大学本科,**集团**矿工会副主席,住**市新城**路南段**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2016年9月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6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豫NLA***号牌轿车沿本市**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大桥西侧,由于注意力不集中,疏忽大意,未确保交通安全,追尾撞住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白某某,致白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白某某系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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