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怀柔区**镇**小区**号门**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8日10时25分,在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东园小区院内,梁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京Q****5)由东向西倒车行驶,与王某甲由东向西步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王某甲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3日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此事故由梁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东南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京Q****5)在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东园小区内由东向西倒车时,将同方向步行的王某甲撞倒,造成王某甲受伤,后王某甲于2020年1月13日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后死亡。经认定,此事故由梁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报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部分保险理赔款外,另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乙、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甲死亡的结果,且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案发时有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C1,其驾驶车辆所有人为彭某某;
3.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4.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证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自然人身份信息及未受过法律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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