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阳县**乡**行政村**自然村,住该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凌晨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冀D**8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0挂重型自卸半挂货车沿新30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安阳县韩陵镇东见山路口时,与在人行横道上正在推行自行车通过该路口的被害人芊某某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芊某某受伤,后芊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负全部责任;芊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被害人芊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初犯、偶犯、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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