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下午17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粤K2****重型半挂索引车拖挂粤K****重型罐式半挂车沿S372省道**加油站往**铁路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372省道23公里茂名市茂南区**镇**路口路段时,追尾碰撞同方向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粤K0****普通两轮摩托车,造成林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11日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市交警责任认定,梁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梁某某投案自首,是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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