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6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6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陆良县活水乡驶往三岔河镇,由东向西行至白大线K0+400米处时,其所驾车左前侧与被害人钱某某驾驶的由南向西左转弯驶入白大线的人力三轮车右后侧相撞,造成被害人钱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钱某某送医医治无效于2020年4月8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钱某某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合并继发性多器官功能紊乱、衰竭死亡。经认定,不被起诉人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钱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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