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80********,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乡**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井研县**公寓**单元**楼**号。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井研县龙家坝大桥经地磅站往井研县街心花园方向行驶,20时22分许,当车行驶至井研县**街**巷路口时,遇井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酒驾专项整治,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1mg/100m1,随后梁某某被执勤民警控制,民警将其带至井研县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液并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所送检材(梁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

但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酌定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我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