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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二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3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号**室,系威海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7时35分,梁某某持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威海市环翠区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刘某某岗北侧时,因梁某某与乘车人郭某某在车上吵架,故梁某某在最西侧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要求郭某某下车,郭某某在打开右后车门时与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相刮,造成被害人罗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梁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梁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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