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自然村**号。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2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太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2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S30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太和县**镇**庄段时,撞到前同方向徒步行走的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李某某在太和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月2日死亡。2019年7月26日经太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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