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部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德州**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楼镇**坊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23日14时30分许,梁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国道513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国道513线陵城区**镇**村路口东200米处,驶入非机动车道,与前方顺行推行电动三轮车的王某某相撞,两车损坏,王某某受伤,梁某某弃车逃逸。2019年8月18日王某某经临邑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梁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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