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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威海市************职工,现住荣成市***小区(户籍所在地荣成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16时44分,梁某某持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荣成市河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与荣成市佳木巷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彭某某持证驾驶鲁******二轮摩托车沿荣成市河阳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时相撞,致彭某某钝性外力致颅脑损失死亡,车辆损坏,梁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梁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犯罪事实。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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