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一部刑不诉〔2020〕Z8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街道**街**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花园**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8日,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8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粤G7****号牌小型轿车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118省道上行45公里700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东谷越科技有限公司路段)左转弯驶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适逢郑某某无证驾驶悬挂粤A6****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制动性能不合格,转向性能合格,灯光性能不合格)由东往西方向驶至上述地点。小型轿车右侧车身与摩托车车头在东往西方向的硬路肩上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郑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经救治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梁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交通事故是引起外伤性脑梗死的主要原因,建议评定本次交通事故占死亡原因参与度的75%为宜。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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