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92********,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梁某某的行为依法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犯罪行为地发生在本市海珠区,故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30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广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1月11日17时33分,梁某某驾驶贵H*****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海珠区瑞宝村北约大街由北往东方向行驶,至瑞宝村北约大街进东晓南路东242米处时,遇被害人丁某某由南往北步行至此,该车左侧车身与被害人丁某某的身体发生碰撞,导致其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天,被害人丁某某被送到医院救治,后于同年3月12日出院,回到湖北省麻城市家中休养。同年5月1日,丁某某在家中死亡,并于5月3日在当地被土葬。同年6月22日,经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自身患有脑动脉硬化、糖尿病等基础疾病,与交通事故致头部外伤共同作用致脑梗死,继而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本次交通事故在死亡过程中其次要作用,建议外伤参与度为20%-40%。经认定,梁某某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某无责任。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从现有证据看:被害人丁某某是在出院后一个多月才在家中死亡,据其家属称,其在家期间并无就医,也无这期间的相关病历资料,故期间是否还有其他介入因素,如因其患有其他疾病而导致死亡,目前在缺乏尸检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而本案的鉴定意见主要是依据被害人在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及本案的其他材料对其死因和交通事故导致的外伤参与度进行的推断,并未考虑其出院后是否还有其他介入因素导致其死亡,故该份证据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综上,认定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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