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汉族,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55********,小学文化,籍贯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乡**村**屯**号,职业农民。2020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5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悬挂黑12-****3号四轮拖拉机组新青山林场场部的道路上由南向北行驶至庆安县新青山林场场部北第一弯道处,与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庆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书认定,梁某某无证驾驶制动不符合标准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组上路行驶且未靠右侧通行,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何某某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制动不符合标准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超速行驶,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本院认为,梁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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