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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85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农场****队。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7日12时58分,被不起诉人梁某甲驾驶琼CH****号牌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覃某某(梁某甲的妻子)从**镇**村委会**村方向沿**线由北往南向**墟方向行驶,至149KM+200M处时,因避让其它车辆往左侧路面行驶,恰遇对向由林某某驾驶的琼C1****号牌中型普通客车时而摔倒,适时,林某某驾驶琼C1****号牌中型普通客车采取刹车避让不及,导致前左角碰撞到倒地的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与覃某某,后该客车左后轮再碾拖到覃某某,造成梁某甲受伤和覃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3年4月16日万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承担本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林某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坐车人覃某某无承担本交通事故的责任。因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不服,于2013年4月22日向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提出申请,要求复核该认定,同年5月30日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核维持万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本案是2013年3月7日发生,2013年7月5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于2020年7月30日才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2020年8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从案发到移送审查起诉,历经7年多,被不起诉人并没有逃避侦查,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并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者追究措施,以致超过追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已过追诉期限,且本案属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本身就是被害人的家属,综合考量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琼C1****号牌中型普通客车已发还车主王某某,扣押的琼CH****号牌二轮摩托车车主梁某乙放弃取车,由公安机关妥善处理。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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