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28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琼A7****号“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沿223国道由西往东行驶,途经三亚市海棠区海榆东线279km+300m龙海坡桥路口处左转弯时未靠右侧行驶,与当事人龙某某驾驶的琼BC****号“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龙某某当场死亡(系交通事故致腹腔脏器损伤死亡)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龙某某、高某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4月2日,当事人龙某某的家属颜某某收到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赔偿共计人民币7万元,并对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邢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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