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户,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6年5月1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0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苏FH****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路路口,由西向东超速行驶的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安全通行,致所驾车前左部碰撞被害人张某某所驾由北向南行驶的牌号为“NT53****”电动自行车右侧前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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