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9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粤C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C9****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金湾区**镇**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桥底路段右转时,遇潘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力驱动车搭载刘某某沿金湾区**镇**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与无号牌电力驱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111万元,梁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2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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