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乡**村**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08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绿色的陕汽牌豫**1**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西华县奉母镇姚桥村至奉母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太湾村路段时,其驾驶的车辆前部右侧与手推老年幸福车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梁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及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及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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