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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0000000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6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住黄平县旧州镇**街**号第*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4日送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24日函告被害人家属有权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持C1证驾驶贵**J***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黄平县旧州镇***往旧州镇派出所方向行驶。15时34分许,当车行至其他道路0公里300米处(小地名:旧州镇***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路边绿化树木和路灯杆,造成驾驶人梁某某受伤、乘车人杨某(梁某某孙孙)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黄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梁某某积极抢救伤者,请求路人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因操作不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梁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请求他人代为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项规定,成立自首。对于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事故发生后,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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