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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道****屯)。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嵩山路时车辆爆胎,梁某某将该车辆停放在道路东侧路边,但未开启远光灯且未设立警示标示。后史某某拉乘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与梁某某停在路边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许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符合机动车辆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梁某某承当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史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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