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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5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苏C****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C****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装载木材沿S207省道由北往南行驶,至S207省道241km+150m(广西合浦县常乐镇岭脚底村路段),从左侧超越前方由包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超宽载物)过程美中两车发生碰刮,导致摩托车失控摔倒后包某某被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C****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碾压,造成包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6月1日,经合浦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梁某某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包某某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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