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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2********,汉族,小学文化,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住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22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桂N****0轻型厢式货车搭乘李某某等人沿灵山县灵城街道荔香路自光大地产方向往浙商城方向行驶,至灵山县新公安局路段时,李某某从后货厢处跌落到道路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到案后也一直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触犯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能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态度良好,被不起诉人没有前科及其他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该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被害人如不服该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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