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88********,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6时3分许,梁某某驾驶鲁D7****号小型轿车沿京福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746KM+150M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被害人佟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佟某某受伤,抢救无效于9月4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动委托他人拨打120救助伤者,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20年11月24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