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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5********,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乡**村**组**号,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6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湘******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隆回县三阁司镇石马村华兴产业园路段下坡时,与对向由被害人宁某某驾驶的湘******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宁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宁某某因车祸致创伤性休克,窒息死亡。经隆回县交警大队认定: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1.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

2.2020年7月1日,在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的调解下,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宁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元;另约定湘******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入的交强险和三责险的保险理赔款全部归被害人家属一方所有,梁某某一方应无条件配合被害人家属一方取得理赔款;梁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领据、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2.证人欧阳某某,刘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过磅记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和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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