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曾用名梁***),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瑞金市**乡**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沿**国道由瑞金市区往**乡方向行驶。19时30分许行驶至**国道****瑞金市**乡**局门口路段时,与从右向左横过道路的行人梁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梁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梁某某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
2020年9月21日,梁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其余部分已由保险公司赔付,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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