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组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吉林省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陶树学,长岭县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甲驾驶吉A****7号轿车由长岭去往长春途中,沿长白公路(G334线)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光明乡胡坨子屯(681KM+400M)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梁国林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损坏,梁国林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肇事后,梁某甲拨打120救护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认定,梁某甲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梁某甲已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8万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现已达成和解。
证据情况:
1.书证
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长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回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谅解书,和解书。
2.证人梁某丙证言
我到现场时交警和肇事司机都在场。我父亲当时躺在路上伤势很重,我就马上开车拉我父亲去长岭县人民医院了,后来又转院去长春市吉大一院了。我父亲在我家没有饮酒,平时也不喝酒。颅脑损伤现在转院回长岭县人民医院了,一直昏迷状态。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2020年7月8日20:15许,我开车由家去长春途中,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事故地同对面来车会车。当时对面车灯很亮,会过车之后我看见我前方有辆两轮摩托车,我看见摩托车时我就踩刹车,我车就从摩托车追尾相撞了。我行驶速度70公里每小时。没注意前方两轮摩托车有没有灯光,发生事故后我打的120叫救护车,之后报的警,伤者家属来之后将伤者拉医院去了,我一直在现场保护现场,我车有交强险。我有驾驶证,驾车前没有饮酒。
4.鉴定意见:长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梁某甲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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