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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31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9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多次向薛某某及微信名为“E**n”的人发送淫秽视频。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向他人发送淫秽视频共计86个。

2019年11月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的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查询;3.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温岭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查扣的作案手机一部由温岭市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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