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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81********,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柘城县**中心慢性病防治科科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路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通过网络与淘宝卖家联系后,将真实健康证发送给对方,要求对方按照真实健康证伪造假的健康证及健康证上加盖的“柘城县体检中心”印章,后以350元购买共150张空白假健康证,每张假健康证上加盖有“柘城县体检中心”印章,以800元左右向对方购买了制卡机。2020年1至4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利用制卡机打印相关人员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种、体检结论、发证日期等信息,为他人办理虚假健康证20余张,获利88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伪造印章1枚,获利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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