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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9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兴业县北市**村**队**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7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玉林市**楼部工作期间,从他人处购得**小区900多户小区业主信息,并通过其微信号转发给陈****,之后通过微信二维码向陈桂松收款****。前述信息包含各住宅小区的业主的姓名、电话号码、房号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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