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6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7********,汉族,硕士文化,系湖南万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市大祥区**路**小区。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018年10月20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兴茂,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5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4月12日、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7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李某甲、黎某某、王某丙等20余人以王某丙、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四人的名义以865万元的价格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邵阳县**区*号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建设成邵阳县**小区。2015年,各股东之间经过协商,将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划分为四大股,唐某某和王某甲占一股(王某丙名下),李某乙和李某甲占一股(李某乙名下),黎某某占一股(李某甲名下),张某某占一股,并以王某丙、李某乙、李某甲、张某某四个人的名义分别办理了四张国有土地使用证。2015年11月30日,又以王某丙、李某乙、李某甲、张某某的名义分别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邵阳县规划局批准,王某丙住宅规划建筑层数为6层,建筑面积为4876平方米;李某甲住宅规划建筑层数为6层,建筑面积为2845平方米;李某乙住宅规划层数为6层,建筑面积为2276平方米。2016年9月29日,邵阳县规划局对王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的已竣工的住宅进行核实,经核实,王某丙实际竣工层数为A栋11层,D栋10层,F栋10层,竣工面积为11475.37平方米;李某甲实际竣工层数为11层,竣工时建筑面积为7815.32平方米;李某乙实际竣工层数为11层,竣工建筑面积为6203.27平方米。
2017年9月,为办理不动产分证,唐某某、李某甲、黎某某等人需先缴纳因超容所产生的巨额土地土让金。2017年7、8月左右,唐某某伪造了一份《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将竣工面积改为5300平方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委托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地价进行评估,童某某到现场核验并初审,文某某复审,熊某某终审。万源公司依据真实的许可证、虚假的核实意见书得出的评估结果为:王某丙(实际股东唐某某、王某甲等人)地块需补缴52.00万元,2017年11月21日,该52.00万元土地出让金补缴到位;唐某某与王某甲补缴52.00万元后办好了相关手续。
2017年12月左右,李某甲与王某乙共同商量后,伪造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伪造的核实意见书上面审批面积和竣工面积分别为4276平方米和4680.2平方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又委托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地价进行评估,梁某某到现场核验并初审,文某某复审,熊某某终审。万源公司依据虚假的许可证、核实意见书得出的评估结果为:李某乙(实际股东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地块需补缴19.51万元,2018年2月1日,该19.51万元土地出让金补缴到位;李某甲与李某乙补缴19.51万元后办好了相关手续。
2018年1月,黎某某与王某乙伪造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将黎某某的《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从2845平方米改成4815平方米,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竣工建筑面积从7810.3平方米改成4843平方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再次委托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地价进行评估,梁某某到现场核验并初审,文某某复审,熊某某终审。万源公司依据虚假的许可证、核实意见书得出的评估结果为:李某甲(实际股东黎某某等人)地块需补缴28.03万元;2018年2月11日,黎某某补缴28.03万元后办好了相关手续。
2018年8月,县国土局委托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根据真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对**小区A栋、B栋、C栋、D栋、F栋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进行重新评估,通过评估,上述房屋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为404.6万元,唐某某、李某甲、黎某某根据评估结果补缴了国有土地出让金。
2018年10月17日,邵阳县公安局委托湖南广联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依据真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对振羽新区3-3号地超容土地出让金数额进行重新评估。经评估,王某丙土地使用权名下股东唐某某、王某甲等人应补缴土地出让金422.24万元;李某乙土地使用权名下股东李某乙、李某甲等人应补缴土地出让金112.66万元;李某甲土地使用权名下股东黎某某等应补缴土地出让金208.12万元。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梁某某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73.24万元;文某某、熊某某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643.48万元。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2018年10月11日23时许在敦煌润泽大酒店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王某丙、李某甲、李某乙名下土地在县规划局、房产局办理相关手续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原件、复印件,用于评估的复印件,评估报告书,邵阳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暂行规定,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大木山振羽新区3-3号地股东建房面积及补交出让金明细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邵阳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收缴出让金呈批表,指认现场记录,大木山振羽新区3-3#地土地使用面积确权协议书,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土地出让价款补缴计算”的说明,邵阳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复函,资质证复印件等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唐某某、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文伟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及同案人熊某某、文某某、童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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