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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巷**号**楼(户籍所在地:为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伍某某、刘晓(实习)律师,广西共恒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5日补查重报。

宾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8日,上级公安机关转来一条线索:有一宾阳籍女子近期多次从贺州市购买2015年版100元面额假币,后在宾阳县县城向社会不法分子出售,数额巨大,为防止假币大量流入社会,请公安机关出警查处。2019年11月30日,我大队民警在宾阳县宾州镇九乘九拱桥里30号发现涉嫌购买假币的梁某某,经出示证件后传唤梁某某到宾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受调查。经查,梁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向上家购买一批假币后向下家微信名为“超越界限六二”等人出售。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宾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宾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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