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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73********,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焦作市**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住河南省修武县城关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5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豫HV****号小型轿车,沿修武县八一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化路与八一北街十字口东侧时,被在此执勤的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12月4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09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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