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在值班律师杨某某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粤C4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斗门区白蕉镇G228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白蕉开发区(中国移动营业厅)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梁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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