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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梁亮堂)(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肇端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肇庆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由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肇庆市西江北路欢乐无限ktv门前路段,与行人石某某就是否发生碰撞产生争执,后民警到场处警,发现梁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经检验: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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