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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梁勇)(公开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立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辽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6********,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镇**村**号,现住址:辽宁省丹东市东港镇大东区**路**园**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9时58分,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辽F****6号白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立山胜利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羊草庄路口北侧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带到鞍山市第三医院提取血样,并委托海城市正骨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检验结果为: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9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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