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0时29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号牌为粤E9****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州大道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到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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