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梁骁)(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9日退回麒麟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7日重报,本院又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查,该局再于2020年1月26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30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曲靖火车站地下停车场出口处逆行驶入停车场。21时40分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入口通道时,该车右侧与从停车场入口驶入的徐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左侧相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梁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68.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因其曾因精神障碍住院治疗,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梁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