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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8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经本院决定,于20203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HW6****牌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元村出发,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大道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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